在签订交易合同的过程中,当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况之后,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行使取回权,以取回标的物。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破产取回权原因和作用是什么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
网友咨询: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律师解答: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取回权时需要注意:(1)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破产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拿走财产。(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642条明文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管理人为破产程序中接管债务人财产的专门机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具有诉讼上的保全效力(执行效力),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取回标的物,相对人非债务人而为管理人;出卖人请求取回其财产,仅发生排除破产程序概括保全买卖标的物的程序效力,故破产取回权不同于《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之出卖人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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