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了纠纷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仍未解决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向辖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要点梳理:
因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发布实施以及《民法典》实施后,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废止,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有些案例的内容已经被司法解释吸收和采纳,成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
对于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这几年最高院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态度变化较大,此外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仍然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观点已经出现变化。这些需要注意。
1.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2辑)
【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的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竣工主体不适合,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监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志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
4.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1辑)
【提示】违反招投标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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